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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怎么填增值稅申報表?

[日期:2022-05-09]   來源:高頓教育  作者:高頓教育   閱讀:978次[字體: ]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zhì)性減稅,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lián)合發(fā)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稅改革的配套措施,明確了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政策規(guī)定、征管規(guī)定及具體的執(zhí)行口徑。

 概述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增值稅實質(zhì)性減稅,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lián)合發(fā)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稅改革的配套措施,明確了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政策規(guī)定、征管規(guī)定及具體的執(zhí)行口徑。

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nèi)推進增值稅實質(zhì)性減稅工作,本次增值稅實質(zhì)性減稅主要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和進口貨物稅率下調(diào)、擴大進項稅抵扣范圍、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等內(nèi)容。為適應新的減稅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diào)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以下稱15號公告),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部分調(diào)整內(nèi)容。以下將結合申報表的變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稅改革新政策實行后申報表的填寫要點


 

案例分析


 

填寫案例1:開具13%稅率發(fā)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銷售一批貨物,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100000元,稅額13000元;


發(fā)生有形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業(yè)務,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金額50000元,稅額6500元。


分析


 

根據(jù)39號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diào)整為13%”,企業(yè)銷售適用13%稅率應稅貨物、服務,應開具13%稅率發(fā)票。

根據(jù)15號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以下稱《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調(diào)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2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調(diào)整為“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因此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列明的金額、稅額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的對應欄次。

1.《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額”列=1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3000(元)

《附列資料(一)》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

本行“開具其他發(fā)票”“銷售額”列=50000(元)

本行“開具其他發(fā)票”“銷項(應納)稅額”列=6500(元)

本月銷項(應納)稅額合計=13000+6500=195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稱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填寫案例2:開具9%稅率發(fā)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開具一張9%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200000元,稅額18000元;銷售一批貨物,開具一張9%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金額100000元,稅額9000元。


分析


 

根據(jù)39號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diào)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diào)整為9%”,企業(yè)銷售適用9%稅率的應稅貨物、服務,應開具9%稅率發(fā)票。


 

根據(jù)15號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原《附列資料(一)》中的第4a欄調(diào)整為第3欄,項目名稱由“10%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調(diào)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第4b欄調(diào)整為第4欄,項目名稱由“10%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調(diào)整為“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因此開具的稅率為9%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列明的金額、稅額應填寫在“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的對應欄次。


 

1.《附列資料(一)》第3行“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其他發(fā)票”“銷售額”列=100000(元)

本行“開具其他發(fā)票”“銷項(應納)稅額”列=9000(元)

《附列資料(一)》第4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額”列=2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8000(元)

本月銷項(應納)稅額合計=9000+18000=270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填寫案例3:開具16%稅率紅字發(fā)票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發(fā)生2019年2月銷售的貨物退貨,開具一張16%稅率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40000元,稅額6400元;銷售一批商品,開具一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60000元,稅額7800元。


分析


 

根據(jù)15號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原《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項目名稱由“16%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調(diào)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因此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列明的金額、稅額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對應欄次。根據(jù)15號公告第三條“本公告施行后,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diào)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規(guī)定,因此該企業(yè)開具的16%稅率紅字專用發(fā)票,應填寫在“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欄次。


 

1.《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額”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項(應納)稅額”列=-6400+7800=14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yè)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填寫案例4: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購進不動產(chǎn),取得1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已認證相符,金額8000000元,稅額720000元。


分析

根據(jù)39號公告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zhí)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該納稅人取得的購入不動產(chǎn)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所列進項稅額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以下稱《附列資料(二)》)對應欄次,同時填入本表第9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chǎn)的扣稅憑證”。

1.該企業(yè)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yè)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填寫案例5:不動產(chǎn)待抵扣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chǎn)分期抵扣計算表)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為450000元。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企業(yè)決定將未抵扣的稅額進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起,《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zhí)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guī)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一次性抵扣,結轉(zhuǎn)填入《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1.該企業(yè)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yè)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填寫案例6: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抵扣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按規(guī)定允許抵扣的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取得1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20000元,稅額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金額8000元,稅額720元;


取得1張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票價2200元,民航發(fā)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取得5張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票面金額合計2180元;


取得15張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額合計5150元。


分析

根據(jù)39號公告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發(fā)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shù)。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本行“份數(shù)”列=1(份)

本行“金額”列=20000(元)

本行“稅額”列=1800(元)

《附列資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數(shù)”列=22(份)

本行“金額”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稅額”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寫企業(yè)取得的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外的其他扣稅憑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shù)”列=23(份)

本行“金額”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稅額”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寫企業(yè)本月允許抵扣的所有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

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填寫案例7: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1

某企業(yè)2018年3月20日成立,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小規(guī)模期間,僅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4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納稅人期間,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580000元,銷售應稅貨物取得銷售額200000元。企業(yè)2019年4月,發(fā)生銷項稅額50000元,取得一般計稅項目進項稅額100000元。


分析

根據(jù)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企業(yè)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現(xiàn)代服務取得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銷售額比重時,應包含小規(guī)模期間發(fā)生的銷售額。

1.情景一:如企業(yè)于2019年4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確認適用政策有效期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企業(yè)2019年4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號公告規(guī)定,企業(yè)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以下稱《附列資料(四)》)相關欄次。由于該企業(yè)2019年4月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本期應納稅額為0,所以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應在本期抵減,應填寫在《附列資料(四)》第6行“期末余額”列,留待下期抵減。

(1)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該企業(yè)2019年4月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為0元。

2.情景二:如企業(yè)于2019年6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按照39號公告相關規(guī)定,適用政策有效期應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企業(yè)2019年5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120000元,期末留抵稅額為0元,2019年6月取得的進項稅額為80000元,2019年6月發(fā)生的銷項稅額為160000元。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1)企業(yè)2019年6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2)按照15號公告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該企業(yè)2019年6月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6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資料(四)》第6行本期實際抵減額。

填寫案例8: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2

某企業(yè)2019年5月1日成立,自2019年5月1日起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間,提供信息技術服務取得銷售額600000元,銷售貨物取得銷售額400000元,抵扣的進項稅額合計為60000元,2019年7月期末留抵稅額為0元。該企業(yè)2019年8月發(fā)生銷項稅額100000元,取得進項稅額50000元。


分析

根據(jù)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本公告所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該企業(yè)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間,提供現(xiàn)代服務取得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過5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企業(yè)可于2019年8月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確認適用政策有效期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

按照39號公告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該企業(yè)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在2019年8月一并計提加計抵減額。

1.企業(yè)2019年8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60000+50000)×10%=110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8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2.按照15號公告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的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納稅額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企業(yè)2019年8月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8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應納稅額”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資料(四)》第6行的本期實際抵減額。

填寫案例9: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申報表填寫案例 3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六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期末余額為5000元,2019年7月需要轉(zhuǎn)出的進項稅額60000元,該部分進項稅額前期已計提加計抵減額。


分析

根據(jù)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zhuǎn)出當期,相應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

1.該企業(yè)2019年7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yè)2019年7月當期調(diào)減加計抵減額=當期進項稅額轉(zhuǎn)出額×10%=60000×10%=60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7月本期可抵減額=期初余額+本期發(fā)生額-本期調(diào)減額=5000+0-6000=-10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7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減額為負數(shù)時,本期實際抵減額為0,《附列資料(四)》中期末余額為-1000,留待下期沖減即可,不形成本期應納稅額。

3.該企業(yè)7月本期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實際抵扣稅額=0-(-60000)=600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7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填寫案例10: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后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1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均大于100000元,2019年9月稅款所屬期“期末留抵稅額”為700000元;


該企業(yè)符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2019年10月征期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為80%,主管稅務機關于當月批準并退還留抵稅額288000元,企業(yè)于2019年10月30日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


分析

根據(jù)39號公告第八條第(六)項,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diào)減當期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稅務機關于2019年10月退還留抵稅額288000元,因此納稅人應在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申報時,將退還的留抵稅額288000元填入《附列資料(二)》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1.該企業(yè)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的填報如下所示:


2.該企業(yè)2019年10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填寫案例11:綜合申報表填寫案例


某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發(fā)生有形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業(yè)務,開具4張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合計1200000元,稅額合計156000元;銷售應稅貨物,開具1張13%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金額80000元,稅額10400元。


購進按規(guī)定允許抵扣的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取得1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50000元,稅額4500元;取得1張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票價2000元,民航發(fā)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取得5張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額合計2060元。


購進一棟不動產(chǎn),取得1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金額1500000元,稅額135000元。企業(yè)2019年4月符合加計抵減政策,并已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分析

本期銷項稅額=156000+10400=166400(元)

購進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發(fā)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shù)。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2060÷(1+3%)×3%=60(元)

購進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合計=4500+175.05+60=4735.05(元)

購進不動產(chǎn)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業(yè)2019年4月可計提的加計抵減額=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實際抵減額=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資料(一)》第1行“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本行“開具其他發(fā)票”“銷售額”列=80000(元)

本行“開具其他發(fā)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0400(元)

《附列資料(一)》第2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chǎn)和無形資產(chǎn)”: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售額”列=12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56000(元)

本月銷項(應納)稅額合計=156000+10400=166400(元)

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一)》填報如下所示:


2.《附列資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本行“份數(shù)”列=2(份)

本行“金額”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稅額”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資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數(shù)”列=6(份)

本行“金額”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稅額”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寫企業(yè)取得的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外的其他扣稅憑證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chǎn)的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shù)”列=1(份)

本行“金額”列=1500000(元)

本行“稅額”列=135000(元),本行填寫企業(yè)本月允許抵扣的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

《附列資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

本行“份數(shù)”列=7(份)

本行“金額”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稅額”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寫企業(yè)本月允許抵扣的所有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

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二)》填報如下所示:


3.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四)》填報如下所示:


4.該企業(yè)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主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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